荔府〔2021〕6 号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荔府〔2021〕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我区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农 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编制了医药港 AF060814 地块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1)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 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面积共 0.2653 公顷,其中农用地 0.2604 公顷(园地 0.0056 公顷、其他农用地 0.2548 公 顷),建设用地 0.0049 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详见《征地预公告 附图》(详见附件 3)。
二、征收目的 为组织实施市政公用(社会停车场用地)等公共事业需要。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 51 万元/亩(折合 765 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 25.5 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 25.5 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 征地范围内不存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因此不涉及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费。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 号),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 的 10%的标准,为被征地村集体计算留用地指标。
(三)社会保障安置。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 人数为 11 人,按每人 16200 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 17.82 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 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印发 之日起 30 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 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 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征收土地预 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308 号)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 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印发之日起 30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被征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相关部门进行异议反馈。我区 相关部门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1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
八、联系方式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 系电话:81037744;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 64 号。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联 系电话:81369010;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 127 号。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