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增)征〔2021〕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增)征〔2021〕2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1〕64号),同意荔城街棠村第四、第五、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37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20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城街棠村第四、第五、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城街棠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980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9802公顷(其中林地0.9802公顷)。
荔城街棠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157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1576公顷(其中园地0.0008公顷、林地0.156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荔城街棠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980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9802公顷(其中林地0.9802公顷)。
青苗补偿款57.3417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6.4654万元由荔城街棠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2. 征收荔城街棠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总面积0.157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1576公顷(其中园地0.0008公顷、林地0.1568公顷)。
青苗补偿款9.2196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2552万元由荔城街棠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同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即0.1138公顷)核定留用地指标,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2598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295.6524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地公告附图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