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埔征〔2021〕11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埔征〔2021〕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土审(02)〔2020〕38号文批复《关于审批广州市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的请示》(穗规划资源(用地)报〔2020〕17号),需使用黄埔区大沙街横沙第三、第八、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3.2175公顷,以上3.2175公顷集体土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大沙街横沙第三、第八、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黄埔区大沙街横沙第三、第八、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股份经济合作社3.217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大沙街横沙第三、第八、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共30天)。
特此公告。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粤府土审(02)[2020]38号-广州市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