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府〔2021〕9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天府〔20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我区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项目(黄埔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凤凰街柯木塱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范围内,面积共15.5717公顷,其中农用地15.5041公顷(林地15.44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1公顷),建设用地0.0676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及目的
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项目(黄埔区)。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按51万元/亩(折合765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5.5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
(三)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粤府办〔2021〕22号文规定,按全市或所在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计提征地社保费,具体标准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确定。目前,我市具体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待我市实施办法印发后,用地单位需按规定及时足额预存该项目征地社保费。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21年2月7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4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进行异议反馈。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月7日。
八、联系方式
(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系地址:天河区瘦狗岭路565号,联系电话:85551652。
(二)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联系电话:37690375。
特此公告。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征地养老保障方案-广州增城至佛山高速公路(增城至天河段)项目(黄埔区)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