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征补充〔2022〕5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补充公告
穗花征补充〔20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东村、凤岗村、九湖村、高溪村、利农村、农光村、元岗村、珠湖村属下的集体土地,我区已于2022年5月31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穗花府征〔2022〕11号),现补充公告如下:
原《征收土地公告》(穗花府征〔2022〕11号)中的“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5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予以删除,原《征收土地公告》(穗花府征〔2022〕11号)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补充公告时间: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
专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