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荔府征前公〔2022〕2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荔府征前公〔20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编制了轨道交通十号线广钢新城车辆段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12.4983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建设用地12.4983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12.4983公顷(耕地2.8476公顷、园地0.0227公顷、其他农用地9.6280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30.152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建设用地30.15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8.5892公顷(耕地17.4772公顷、园地1.0535公顷、其他农用地10.0585公顷)、建设用地1.5628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51万元/亩(折合765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5.5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以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号线广钢新城车辆段、出入线工程施工范围内涉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为准。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进行评估,补偿金额最终以评估报告为准。
(三)农业人口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的标准,为被征地村集体计算留用地指标。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第八条、原《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征地主体(用地单位)按每人16200元的标准和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将所需资金共4386.96万元一次性预存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吴小姐,电话:020-81822437,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64号。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1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