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征补充〔2023〕17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穗花征补充〔2023〕17号
2023年5月9日,我区发布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穗花府征前公〔2023〕17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用地方案号:2023DX020),庙门山北地块项目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城西村经济联合社,梯面镇民安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民安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19.8758公顷。现对《公告》调整如下:
一、原《公告》中的第一条调整为“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城西村经济联合社,梯面镇民安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民安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二、原《公告》中的第三条第一点调整为“(一)拟征收花山镇城西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4.2824公顷(64.2360亩)。其中农用地4.1774公顷(62.661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1050公顷(1.575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原《公告》中的第六条第三点调整为“(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625.53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四、原《公告》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庙门山北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六条的社会保障费用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
五、原《公告》附件2《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庙门山北地块)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第二条征地社保费筹集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
六、原《公告》附件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的红线范围进行调整,详见附件3。
七、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八、补充公告时间: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28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庙门山北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庙门山北地块)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