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2023〕59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3〕5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57号),将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第七、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花东镇李溪经济联合社;花山镇东湖村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经济合作社;花山镇平东村第五、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桥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8.8169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非合并报批部分)机场主体(分地块三)。
二、征收土地范围:花东镇李溪村、九一村;花山镇东湖村、平东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第七、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花东镇李溪经济联合社;花山镇东湖村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经济合作社;花山镇平东村第五、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桥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8.8169公顷集体土地。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3年10月24日。
(二)实施安排: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第七、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花东镇李溪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620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请花山镇东湖村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经济合作社;花山镇平东村第五、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桥头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106国道)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57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