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2023〕60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3〕6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56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四、第七、第八、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67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机场三期扩建(非合并报批部分)机场主体(白云区)。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四、第七、第八、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四、第七、第八、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677公顷,其中农用地0.1677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3年10月24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
(二)实施安排:2023年12月4日-2023年12月18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四、第七、第八、第十一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620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15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