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从府征前公〔2024〕3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从府征前公〔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太平大道(S118)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北向、谢岗、陆宅第一、陆宅第二、陆宅第三、南向第一、南向第二、南向第三、南向第四、南向第五、南向第六、西向第一、西向第二、西向第三、西向第四、西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飞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分水村大湴、分水、高望、井份、旗山、石螺洞、利坑、新庄股份合作经济社,分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高埔村高车埔股份合作经济社,高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高田村集星第一、集星第二、集星第三、集星第四、马村第一、马村第二、马村第三、马村第四、马村第五、马村第六、平山第一、平山第二、新兴、武村庄、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高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屈洞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股份合作经济社,屈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太平村渡头庄、刘庄、邱庄、莫庄股份合作经济社,太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太平镇飞鹅村集体所有土地7.9952公顷(119.9280亩)。其中农用地4.6389公顷(69.5835亩),含耕地0.2510公顷(3.7650亩);建设用地3.3434公顷(50.1510亩);未利用地0.0129公顷(0.1935亩)。
(二)拟征收太平镇分水村集体所有土地3.8535公顷(57.8025亩)。其中农用地2.5168公顷(37.7520亩),含耕地0.2245公顷(3.3675亩);建设用地1.3367公顷(20.0505亩)。
(三)拟征收太平镇高埔村集体所有土地4.9171公顷(73.7565亩)。其中农用地1.2894公顷(19.341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3.6277公顷(54.4155亩)。
(四)拟征收太平镇高田村集体所有土地17.1408公顷(257.1120亩)。其中农用地13.6159公顷(204.2385亩),含耕地0.2273公顷(3.4095亩);建设用地3.5249公顷(52.8735亩)。
(五)拟征收太平镇屈洞村集体所有土地2.8411公顷(42.6165亩)。其中农用地0.2133公顷(3.199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2.6278公顷(39.4170亩)。
(六)拟征收太平镇太平村集体所有土地0.8642公顷(12.9630亩)。其中农用地0.0017公顷(0.025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8625公顷(12.937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7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79.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3.7612公顷,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9.74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993.1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6月12日(不少于三十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6月12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118号(联系人:黄谢丰,联系电话:020—87811778);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凡从2021年4月27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65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范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太平大道(S118)建设工程征收太平镇飞鹅村、分水村、高埔村、高田村、屈洞村、太平村集体土地564.1785亩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