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24〕14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海府〔2024〕1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珠湾隧道工程(海珠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13号)],将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三滘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计2.6685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海珠湾隧道工程(海珠区段)。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三滘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三滘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计2.6685公顷,其中农用地1.1544公顷(耕地1.0658公顷)、建设用地1.5121公顷、未利用地0.0020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5月3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实施安排: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26日,请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经济联合社、三滘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经济合作社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地址:海珠区东晓路56-58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落实。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珠湾隧道工程(海珠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1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26日(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珠湾隧道工程(海珠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13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