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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花府征前公〔2024〕3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7-19 16:45:0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4〕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花都区段)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大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河联经济联合社,鸿鹤村茶辽经济合作社,鸿鹤村高板经济合作社,鸿鹤村高板经济合作社、鸿鹤经济联合社(共有),鸿鹤村横路经济合作社,鸿鹤村江屋经济合作社,鸿鹤村下新经济合作社,鸿鹤经济联合社,利农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利农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利农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利农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利农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共有),利农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利农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利农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利农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利农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利农经济联合社,联安村第二十七经济合作社,联安村第二十七经济合作社、联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联安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联安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四联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四联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四联经济联合社,塘星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塘星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塘星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塘星经济联合社,天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天和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天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天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天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天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天和经济联合社,望顶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七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七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望顶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六经济合作社、望顶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望顶经济联合社,秀塘经济联合社,竹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竹湖经济联合社,花山镇东方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东方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东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东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东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经济联合社,洛场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洛场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平东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经济联合社,平东村欧阳经济合作社,平东村庆丰经济合作社,平东村庆隆经济合作社,平东村上丰经济合作社,平东村上丰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小㘵村经济联合社,小㘵村西岭经济合作社,新雅街广塘村北二经济合作社,广塘村北一经济合作社,广塘村南二经济合作社,广塘经济联合社,团结村西北庄经济合作社,团结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用地报批组卷名称为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花都区段)。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8781公顷(13.1715亩)。其中农用地0.5784公顷(8.6760亩);建设用地0.2997公顷(4.4955亩)。

  (二)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河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3.7536公顷(56.3040亩)。其中农用地3.4259公顷(51.3885亩),其中耕地1.6085公顷(24.1275亩);建设用地0.3277公顷(4.9155亩)。

  (三)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鸿鹤村茶辽经济合作社,高板经济合作社,高板经济合作社、鸿鹤经济联合社(共有),横路经济合作社,江屋经济合作社,下新经济合作社,鸿鹤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15.3297公顷(229.9455亩)。其中农用地9.0577公顷(135.8655亩),其中耕地0.2027公顷(3.0405亩);建设用地6.2720公顷(94.0800亩)。

  (四)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利农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利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2.3110公顷(34.6650亩)。其中农用地2.0997公顷(31.4955亩),其中耕地0.2592公顷(3.8880亩);建设用地0.2113公顷(3.1695亩)。

  (五)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联安村第二十七经济合作社,第二十七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2903公顷(4.3545亩)。其中农用地0.2595公顷(3.8925亩);建设用地0.0308公顷(0.4620亩)。

  (六)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四联村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四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6.2297公顷(93.4455亩)。其中农用地3.7515公顷(56.2725亩);建设用地2.4782公顷(37.1730亩)。

  (七)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塘星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塘星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1.1130公顷(16.6950亩)。其中农用地0.9133公顷(13.6995亩),其中耕地0.1048公顷(1.5720亩);建设用地0.1997公顷(2.9955亩)。

  (八)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天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天和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天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1.8908公顷(28.3620亩)。其中农用地1.0584公顷(15.8760亩),其中耕地0.1875公顷(2.8125亩);建设用地0.8324公顷(12.4860亩)。

  (九)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望顶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望顶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7.5474公顷(113.2110亩)。其中农用地5.2338公顷(78.5070亩),其中耕地0.2916公顷(4.3740亩);建设用地2.3136公顷(34.7040亩)。

  (十)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7851公顷(11.7765亩)。其中农用地0.3656公顷(5.4840亩),其中耕地0.2119公顷(3.1785亩);建设用地0.4195公顷(6.2925亩)。

  (十一)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竹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竹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0318公顷(0.4770亩)。其中建设用地0.0300公顷(0.4500亩);未利用地0.0018公顷(0.0270亩)。

  (十二)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方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8161公顷(12.2415亩)。其中农用地0.6799公顷(10.1985亩),其中耕地0.0291公顷(0.4365亩);建设用地0.1362公顷(2.0430亩)。

  (十三)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东湖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3.4054公顷(51.0810亩)。其中农用地2.3159公顷(34.7385亩),其中耕地0.0000公顷(0.0000亩);建设用地1.0895公顷(16.3425亩)。

  (十四)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洛场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2026公顷(3.0390亩)。其中农用地0.1706公顷(2.5590亩);建设用地0.0320公顷(0.4800亩)。

  (十五)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东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平东村经济联合社,欧阳经济合作社,庆丰经济合作社,庆隆经济合作社,上丰经济合作社,上丰经济合作社、第五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5.0547公顷(75.8205亩)。其中农用地3.6204公顷(54.3060亩),其中耕地0.1011公顷(1.5165亩);建设用地1.4343公顷(21.5145亩)。

  (十六)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小㘵村经济联合社,西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2.9671公顷(44.5065亩)。其中农用地1.3263公顷(19.8945亩);建设用地1.6408公顷(24.6120亩)。

  (十七)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北二经济合作社,北一经济合作社,南二经济合作社,广塘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3.6523公顷(54.7845亩)。其中农用地3.4630公顷(51.9450亩),其中耕地0.6730公顷(10.0950亩);建设用地0.1893公顷(2.8395亩)。

  (十八)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团结村西北庄经济合作社,团结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1.0548公顷(15.8220亩)。其中农用地0.9827公顷(14.7405亩),其中耕地0.0780公顷(1.1700亩);建设用地0.0721公顷(1.081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征收花东镇大龙村、河联村、鸿鹤村、利农村、联安村、四联村、塘星村、天和村、望顶村、秀塘村、竹湖村,花山镇东方村、平东村41.0609公顷集体土地,农用地按195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9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9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195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征收花山镇东湖村、洛场村、小㘵村、平东村,新雅街广塘村、团结村16.2526公顷集体土地,农用地按240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24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

  (二)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按规定标准清点补偿,涉及的补偿款由村委依据征地方出具的补偿明细表发放。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拟在批准用地后六个月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840.21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8月5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23年11月3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花府预征〔2023〕87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东镇

(大龙村、河联村、鸿鹤村、利农村、联安村、四联村、塘星村、天和村、望顶村、秀塘村、竹湖村)

2024年7月5日

至2024年8月5日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汤仲远;联系

电话:020-86761968)

2024年8月6日

至2024年8月12日

花山镇

(东方村、东湖村、洛场村、平东村、小㘵村)

2024年7月5日

至2024年8月5日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黄启乐;联系

电话:020-86941022)

2024年8月6日

至2024年8月12日

新雅街

(广塘村、团结村)

2024年7月5日

至2024年8月5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陈佳泉;联系

电话:020-37736886)

2024年8月6日

至2024年8月12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至 2024年8月5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花东镇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33号花东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汤仲远;联系电话:020-86761968);花山镇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大道1号花山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黄启乐;联系电话:020-86941022);新雅街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雅源中路18号新雅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佳泉;联系电话:020-37736886)。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1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2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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