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府征字〔2024〕17 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南府征字〔2024〕17 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需将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9.068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92号)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村村镇工业集聚区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大岗镇放马村,东临潭新北路、南邻广中江高速、西靠放马山、北邻放马村居民点(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放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9.0687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安置方式:大岗镇放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同意,申请将9.0687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政府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根据已签订的挂账收储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安置。
五、申请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4〕92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4日。
特此公告。
附件:被征收土地用地界址红线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