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府征〔2024〕40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花府征〔2024〕4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56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南溪村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经济联合社,永光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319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地块三。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南溪村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经济联合社,永光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南溪村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经济联合社,永光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0945公顷(耕地0.6690公顷),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6.2247公顷。以上合计19.3192公顷集体土地。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8月2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
2.实施安排:2024年9月20日-2024年10月10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李溪经济联合社,南溪村第三、第四、第六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经济联合社,永光村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620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
五、其他事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5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