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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信息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16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办〔2017〕44号)

来源:土地征收储备处 发布时间:2017-05-24 18:55:2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以《关于上报广州市增城区2016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增国土规划报〔2016〕448号)上报了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16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64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在收到我委转发的用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到我委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穗人社审字〔2016〕224号、225号、226号,穗人社审字〔2017〕1号、2号、4号、17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该批次用地的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其中新塘镇南安村留用地已在增城市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粤国土资(建)字〔2014〕957号)中解决;仙村镇下境村和新塘镇大敦村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已全额预付;其余留用地已在本批次中解决,不再另外安排留用地。

四、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委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委,以便我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按照征地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粤国土资(建)字〔20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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