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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信息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1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办〔2016〕11号)

来源:G--规保处 发布时间:2016-01-10 08: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以《关于从化市201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从国房报〔2015〕26号)上报了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从化区201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462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订《征收土地公告》,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

  (四)配合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穗人社审字[2014]125、73号;穗人社审字[2015]76、51、53、59、79、70、57、67、68、69、50、75、63、55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工作,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地块。

  三、本批次中地块 1、地块4-5,地块8-11、地块16,留用地在被征地村集体所属土地范围内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在本批次内与主体项目一并报批,不需再安排留用地;地块2、地块6-7、地块17,留用地在存量国有土地中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从化区人民政府承诺在批准用地后六个月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请按承诺及时安排解决;地块12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2%安排,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款已足额预存到征地补偿款专户;地块13是历史留用地,不再产生新的留用地。

  四、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及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规定报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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