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的通知(穗国房办字[2012]366号)
番禺区分局:
我市上报的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批复,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我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现将《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广州至高明高速公路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粤国土资(建)函〔2012〕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到我局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四、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局,以便我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
专此通知。
二Ο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