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增城市2009年度第八批次农村建设用地报批问题的复函(穗国房函[2010]2238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增城市二○○九年度第八批次农村建设用地的请示》(增府报〔2009〕46号)及有关报批材料收悉。经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意见如下:
一、同意将新塘镇官道村、中新镇集丰村的5.1396公顷农用地(耕地0.6696公顷,园地3.1405公顷、林地1.0848公顷、养殖水面0.22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0.7213公顷,合计5.9536公顷土地在完善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新塘镇官道村民委员会和中新镇集丰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上述村民住宅用地须按照规定标准安排给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附件1、2),并在村内公示安排的村民名单。
二、同意所报补充耕地方案,占用的耕地0.6696公顷通过省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耕地予以补充(验收文号:粤国土资(验)函〔2003〕18号,报备编号44018320030002),请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使用土地涉及的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请节约集约用地,对节约出来的土地可用于安排作本村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住宅。
五、具体项目的供地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局,并经我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