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萝岗区2010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穗国房函[2011]218号)
萝岗区分局:
你分局以《关于上报广州市萝岗区2010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萝国房报〔2010〕103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经我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现将《关于广州市萝岗区2010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4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到我局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用地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进行征地结案审查。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四、积极配合我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
专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