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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信息(已归档)

听证告知书(穗花国土资听告字〔2018〕19号之二)

来源: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03-01 06:3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9.7391公顷(耕地0.6254公顷、园地17.8668公顷〈其中可调整果园0.6373公顷〉、林地0.0098公顷、其他农用地1.2319公顷、建设用地0.0052公顷),其中第一经济合作社8.2777公顷(耕地0.6254公顷、园地7.1571公顷〈其中可调整果园0.1445公顷〉、其他农用地0.4952公顷);第七经济合作社、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共有)0.0215公顷(园地0.0121公顷〈其中可调整果园0.00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4公顷);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共有)0.0753公顷(园地0.0336公顷、林地0.00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9公顷);第十一经济合作社11.3646公顷(园地10.6640公顷〈其中可调整果园0.4900公顷〉、其他农用地0.6954公顷、建设用地0.0052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花都区迎宾大道5号之一,邮编:510800,联系人:李照鹏,联系电话:86808929)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二(九一村).pdf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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