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萍因保管不善,将位于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52001762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遗失(灭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丽萍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