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3514450《房地产权证》作废的公告

文章发布日期:2024-10-29来源:花都区分局

  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持(2023)粤0114执14512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103号E栋10号车位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黄浩明名义申领了C3514450《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为花房0269647。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54685核准登记,但C3514450《房地产权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C3514450《房地产权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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