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220229361《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文章发布日期:2024-11-18来源:番禺区分局

  位于番禺万达广场(南区商铺、写字楼)自编B-3,B-4写字楼及商铺 自编南区商铺南村镇万博二路107号 1层101房以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义申领了0220229361《不动产登记证明》。

  2024年11月18日,我局依据(2024)粤52执恢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0220229361《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但0220229361《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0220229361《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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