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商字第10050933号《房地产权证》遗失声明

文章发布日期:2024-11-19来源:增城区分局

  列桥欢因保管不善,将增商字第1005093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列桥欢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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