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桂深因保管不善,将座落在从化县龙沄镇新村村庙二队(地号:戊-8(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邹桂深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