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穗花0300208604《房地产权证》、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2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文章发布日期:2024-11-21来源:花都区分局
2024年11月20日,申请人持(2024)粤0114执5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30号1区地下地下室123号车位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马嘉名义申领了穗花0300208604《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为花房0575945,以邹卫娟名义申领了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2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为0232584。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65592核准登记,但穗花0300208604《房地产权证》、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2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穗花0300208604《房地产权证》、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2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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