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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耀辉开除处分的决定

文章发布日期:2021-01-15来源:驻局纪检监察组

  李耀辉,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广东台山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993年7月参加工作,政治面貌群众。1993年7月至2005年11月,任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干部;2005年11月至2009年3月,任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档案利用科科员;2009年3月至2016年6月,任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档案利用科副主任科员;2016年6月至2019年9月,任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档案利用科主任科员;2019年9月至今,任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档案利用科一级主任科员。

  一、违纪违法事实

  2001年至2020年初,李耀辉在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妻子梁某晶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房产信息、违规参与经营活动、违规购买房产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法和不当所得合计人民币510.197342万元,港币0.6万元。其中违法款165.1767万元、港币0.6万元随案移送越秀区检察院;违纪款345.020642万元由越秀区监委暂扣,后续移交市规划资源局上缴国库。

  二、处理意见

  李耀辉身为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2020年8月13日局办公会决定,给予李耀辉开除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0年8月13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三十日内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复核。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3日

  


  李耀辉刑事判决书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刑初107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耀辉,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原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主任科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阳,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耀辉犯受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李耀辉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工作。自2004年始,被告人李耀辉历任档案馆干部、利用科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在长期负责办理房地产档案查询业务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耀辉无视档案馆关于公民查询房地产档案程序和范围限制的明文规定,利用其所掌握的档案管理系统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查询及打印权限,为大量房地产从业人员、“炒房”人员违规查询各类房地产档案信息,并将职权变现为私利,收受钟某业等21人所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65.1767万元、港币6000元(折合人民币4775.13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6年至2017年间,钟某业成立广州华腾资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职从事“炒房”活动。被告人李耀辉夫妇在其“炒房”过程中向其违规提供房产信息,钟某业为表示感谢,以投资为幌子,邀请李耀辉夫妇参与其挑选的确定可以盈利的“炒房”项目。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李耀辉夫妇先后收受了钟某业以9个房产项目的部分所得利润为名义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4.2467万元,并提供李耀辉妻姐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贿款,以规避法律风险。

  2004年,周某2生成立广州侨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从事“炒房”活动。因被告人李耀辉在其“炒房”过程中多次违规向其提供他人房产信息,周某2生在一次“炒房”项目获利后,为表示感谢,决意贿送钱财给李耀辉。后二人在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时,李耀辉收受了周某2生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06年初,在李耀辉儿子的满月酒席上,被告人李耀辉又收受了周某2生为表示感谢贿送的“礼金”人民币2万元;2006年至2020年间,李耀辉还每年收受周某2生以春节、生日“礼金”等为名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9万元。

  2013年始,被告人李耀辉多次为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南路海鲜街菜馆老板张某全违规查询他人房产信息用于个人“炒房”活动。2016年,被告人李耀辉在张某全经营的餐馆吃饭时,收受了张某全为感谢李耀辉为其“炒房”以及办理退税等提供的帮助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7年始,被告人李耀辉多次为经营茶叶生意的个体工商户邢某2根违规查询、提供他人房产信息。2017年和2018年,被告人李耀辉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附近的一家饭店和其住所附近,先后两次收受了邢某2根为感谢李耀辉提供的帮助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

  2013年始,被告人李耀辉多次为房产中介人员关某2坚违规查询、提供他人房产信息。2018年年初,被告人李耀辉在珠江新城御口福酒家与关某2坚一同吃饭时,收受了关某2坚为感谢其提供的帮助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另外,被告人李耀辉在2005年至2020年间,还于每年的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节日收受16名房地产从业人员、“炒房”人员为感谢李耀辉违规提供房地产信息而持续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节日礼金”。十五年间,共收受边度商业经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经理吴某3亮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9100元;广州市侨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霍某斯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9200元;广州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卢某2丹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员工冯某4朗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5万元、港币6000元;广州市金誉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员工胡某光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广州市禾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副经理王某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6.45万元;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冯某4茹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1万元;广州昂贸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冯某4良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8万元;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连某华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3万元;广州市红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夏某琼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8万元;广州市五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黄某4敏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广州粤商投资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肖某2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7500元;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员工邓某升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5000元;广州珠江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黄某4金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1万元;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司徒某华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9万元;广东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佘某红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耀辉一直在档案馆利用科任职,负有在广州市房地产档案管理系统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查询及打印的权限和职责。钟某业、冯某4文等多名相关从业人员、社会人员为个人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与被告人李耀辉结识交好,平日则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途径将自己的查询要求告诉李耀辉。被告人李耀辉在收到查询要求后,在查询人没有提供任何申请手续,甚至违反国家关于查询范围的明文限制,要求调阅仅限业主本人查阅的信息的情况下,仍然有求必应,将上述人员要求查询的业主个人信息、房产查册表、交易发票及税务凭证、个人名下物业情况等等公民个人信息悉数予以提供。仅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3日间,被告人李耀辉非法提供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已达35776条,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其中,冯某4文(另案处理)在经营广州创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以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为名行诈骗之实。在与被害人黄某1、吴某1、孔某1等人签订所谓的“抵押贷款合同”过程中,冯某4文多次未提供任何申请材料而要求被告人李耀辉查询上述被害人的房产信息。被告人李耀辉未经过问信息用途,便将冯某4文要求的档案信息全数提供。其后,冯某4文通过签订大、小贷款合同的手法诈骗上述三名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325万余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李耀辉被监察人员抓获归案,监察人员另缴获被告人李耀辉持有的手机4台、惠普牌电脑主机1台等物品。调查期间,被告人李耀辉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70万元,港币6000元。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耀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受贿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耀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耀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罪合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耀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李耀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且已积极退缴本案所涉赃款,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耀辉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自2004年起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耀辉在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工作,历任档案馆利用科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在长期负责办理房地产档案查询业务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耀辉违反档案馆关于公民查询房地产档案程序和范围限制的明文规定,利用其所掌握的档案管理系统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查询及打印权限,为大量房地产从业人员、“炒房”人员违规查询各类房地产档案信息,并将职权变现为私利,收受钟某等21人所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651767元、港币6000元(折合人民币4775.1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至2017年间,钟某成立广州华腾资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职从事“炒房”活动。被告人李耀辉夫妇在其“炒房”过程中向其违规提供房产信息,钟某为表示感谢,以投资为幌子,邀请李耀辉夫妇参与其挑选的确定可以盈利的“炒房”项目。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李耀辉夫妇先后收受了钟某以9个房产项目的部分所得利润为名义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42467元,并提供李耀辉妻子姐姐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贿款,以规避法律风险。

  2.2004年,周某1成立广州侨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从事“炒房”活动。因被告人李耀辉在其“炒房”过程中多次违规向其提供他人房产信息,周某1在一次“炒房”项目获利后,为表示感谢,决意贿送钱财给李耀辉。后二人在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时,李耀辉收受了周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06年初,在李耀辉儿子的满月酒席上,被告人李耀辉又收受了周某1为表示感谢贿送的“礼金”人民币2万元;2006年至2020年间,李耀辉还每年收受周某1以春节、生日“礼金”等为名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9万元。

  3.2013年始,被告人李耀辉多次为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南路海鲜街菜馆老板张某违规查询他人房产信息用于个人“炒房”活动。2016年,被告人李耀辉在张某经营的餐馆吃饭时,收受了张某为感谢李耀辉为其“炒房”以及办理退税等提供的帮助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4.2017年始,被告人李耀辉多次为经营茶叶生意的个体工商户邢某1违规查询、提供他人房产信息。2017年和2018年,被告人李耀辉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附近的一家饭店和其住所附近,先后两次收受了邢某1为感谢李耀辉提供的帮助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

  5.2013年始,被告人李耀辉多次为房产中介人员关某1违规查询、提供他人房产信息。2018年年初,被告人李耀辉在珠江新城御口福酒家与关某1一同吃饭时,收受了关某1为感谢其提供的帮助而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6.被告人李耀辉在2005年至2020年间,还于每年的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节日收受16名房地产从业人员、“炒房”人员为感谢李耀辉违规提供房地产信息而持续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节日礼金”。案发期间,共收受边度商业经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经理吴某2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9100元;广州市侨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霍某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9200元;广州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卢某1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员工冯某5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5万元、港币6000元;广州市金誉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员工胡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广州市禾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副经理王某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6.45万元;广东悦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冯某1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1万元;广州昂贸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冯某2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8万元;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连某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3万元;广州市红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夏某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8万元;广州市五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黄某2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广州粤商投资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肖某1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7500元;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员工邓某1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5000元;广州珠江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黄某3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1万元;广州市城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司某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9万元;广东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佘某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

  自2004年起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耀辉一直在档案馆利用科任职,负有在广州市房地产档案管理系统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查询及打印的权限和职责。钟某、冯某3等多名相关从业人员、社会人员为个人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与被告人李耀辉结识交好,平日则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途径将自己的查询要求告诉李耀辉。被告人李耀辉在收到查询要求后,在查询人没有提供任何申请手续,甚至违反国家关于查询范围的明文限制,要求调阅仅限业主本人查阅的信息的情况下,仍然有求必应,将上述人员要求查询的业主个人信息、房产查册表、交易发票及税务凭证、个人名下物业情况等公民个人信息悉数予以提供。仅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3日间,被告人李耀辉非法提供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已达35776条,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其中,冯某3(另案处理)在经营广州创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以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为名行诈骗之实。在与被害人黄某1、吴某1、孔某1等人签订所谓的“抵押贷款合同”过程中,冯某3多次未提供任何申请材料而要求被告人李耀辉查询上述被害人的房产信息。被告人李耀辉未经过问信息用途,便将冯某3要求的档案信息全数提供。其后,冯某3通过签订大、小贷款合同的手法诈骗上述三名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325万余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李耀辉被监察人员抓获归案,监察人员另缴获被告人李耀辉持有的手机4台、惠普牌电脑主机1台等物品。调查期间,被告人李耀辉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70万元、港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期间其以投资“炒房”为名贿送人民币942467元给被告人李耀辉,因李耀辉是档案馆工作人员,其以一起“炒房”的名义向李耀辉输送利益,主要是对李耀辉一直以来帮其私下查询房产信息的回报,同时想让李耀辉继续利用职权私下查询相关房产信息,以帮助其“炒房”。

  2.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期间其分多次贿送钱款给被告人李耀辉,因李耀辉是档案馆的工作人员,有着查询房产档案的职务便利,其通过让李耀辉帮忙查询房产信息倒卖房产获利,其为了向李耀辉表示感谢,以及希望维护好双方的关系,故送钱给李耀辉。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其贿送人民币3万元给被告人李耀辉,因李耀辉帮其私下查询房产信息,以及帮其协调房屋交易退税事宜,其为了对被告人李耀辉表示感谢,以及继续与被告人李耀辉搞好关系,故送钱给李耀辉。

  4.证人邢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期间其分两次共贿送人民币1.5万元给被告人李耀辉,因李耀辉是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其通过找李耀辉可以私下查询房产档案,以及无需排队取号且能加急查册、调档,其在这些方面有求于李耀辉,故送给李耀辉好处费。

  5.证人关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其贿送人民币5000元给被告人李耀辉,因其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经常需要找李耀辉帮忙查询房产信息,为了表示感谢,以及继续与被告人李耀辉维持好关系,故送钱给李耀辉。

  6.证人吴某2、霍某、卢某1、冯某5、胡某、王某、冯某1、冯某2、连某、夏某、黄某2、肖某1、邓某1、黄某3、司某、佘某的证言,分别证明案发期间其通过被告人李耀辉私下查询房产信息,并向被告人李耀辉贿送钱款的情况。

  7.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调查人员对涉案地点进行搜查,以及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的具体情况。

  8.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档案管理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文件,证明涉案单位的性质等具体情况。

  9.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关于李耀辉任职情况的说明等任职书证,证明被告人李耀辉任职的具体情况。

  10.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1)办理查册或调档业务的正常程序是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现场填写查册或调档申请表,到窗口递件。窗口收到后一般从收件之日起三至五个工作日内会通知申请人到馆领取结果。需要征求档案形成部门利用意见的,则需要十个工作日。(2)房产业主本人查询其名下房产信息范围包括自然状况、权属人情况及联系方式、抵押查封详细情况及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缴税情况、平面附图、报建图、规划报建资料等信息。非房产业主本人查询他人名下房产信息范围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是否共有、是否抵押、是否查封(仅显示是/否信息)。公民个人的房产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不能仅凭他人身份证号查询该人名下房产信息。对于非房产业主本人,包括但不限于该馆工作人员,未经正当审批流程,均不得私自查询。(3)经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3日,李耀辉利用职权违规查询各类房地产信息共计35776件,其中“档案利用”违反规定查询34033件,“个人名下”违反规定查询1743件。

  11.李耀辉案发期间查询的个人名下违反规定记录表、档案利用违反规定记录表,证明其违规查询房地产信息的具体情况。

  12.被告人李耀辉的退赃凭证,证明其退缴赃款的具体情况。

  1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涉案人员通过微信联系的具体情况。

  1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李耀辉夫妇与钟某共同“投资”房产的相关书证,证明涉案银行账户款项往来的具体情况。

  15.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李耀辉帮钟某查询相关房产信息,以及钟某以合伙“投资”二手房的形式向其和李耀辉输送利益的具体情况。

  16.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明梁某1使用其名下银行账户等具体情况。

  1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初,钟某曾请其帮忙分割一套位于的私房,其找了中专的同学专门帮人做房屋分割业务的邓某2,并介绍双方认识。这单业务钟某给了他们20万元的业务费用。

  18.冯某3涉嫌诈骗案相关材料,以及李耀辉查询孔某1、黄某1、吴某1房产情况记录表,反映冯某3涉嫌利用经营的抵押贷款公司,以抵押房产贷款为名,签订大小合同骗取客户抵押的房产。

  19.证人冯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私下通过被告人李耀辉查询他人房产登记资料的具体情况。

  20.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具体情况。

  21.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具体情况。

  22.广州市越秀区监察委员会第五纪检监察室出具的调查经过,证明被告人李耀辉归案的具体经过。

  23.被告人李耀辉的供述,被告人对指控的前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4.被告人李耀辉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耀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耀辉作为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工作人员,本负有妥善保管人民群众房产信息安全的义务,但其为谋取私利,罔顾国家法律法规,收受巨额贿赂,利用管理公民个人房地产信息资料的职务便利,非法将人民群众房产信息提供给他人,其泄露的部分公民个人房产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其在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岗位从保护人民群众房产信息安全的“保险箱”腐化为违法乱纪人员权钱交换的“交易场”。李耀辉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耀辉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李耀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退出受贿所得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对被告人李耀辉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耀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7年3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李耀辉违法所得人民币1651767元、港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

  三、扣押被告人李耀辉的手机4部予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鸿志

  审 判 员  姚晓萍

  人民陪审员  汪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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