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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文章发布日期:2023-07-03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潘树辉:

  因2023年4月17日《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登报内容有误,随文撤销该公告及穗规划资源黄资罚告〔2022〕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现重新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你于2021年2月22日未经批准占用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峨眉沙岛水浇地(基本农田)挖鱼塘,总面积为14993.2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三十三条、《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3的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

  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占用、破坏的14993.23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二、对占用的14993.2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96元罚款,共计罚款1439350.08元(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玖仟叁佰伍拾圆零捌分)。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9.6公告送达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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