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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2023-12-15来源: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处

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监管企业,各区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落地落实,现将我市有关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在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优化城市用地布局,落实“百千万工程”所需用地空间,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划定战略留白区,加快完成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工作。鼓励各区在村庄规划编制中探索“留白”机制,用以保障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需求,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留白”机制的使用要求按国家、省、市另行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落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市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专项安排不少于10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百千万工程”(乡村振兴)项目,加大对项目用地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各区分局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提高用地报批效率,协调区相关部门督促用地报批材料进展。支持各区按规定申请使用国家、省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保持集体土地性质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旅游手工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6种业态类型的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由省保障用地指标;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由省、市专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区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

  三、加大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力度。支持各区统筹推进补充耕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在确保本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可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按规定有偿转让。各区利用本地土地资源和本级政府投资开发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市级不参与该补充耕地指标分成。

  四、积极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指导各区申报和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打造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将按照新增耕地面积、腾挪盘活建设用地面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专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大力盘活乡村存量建设用地。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科学精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对于2015年7月15日前建成的存量宅基地房屋,按照1987年、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为时间节点,结合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是否具备建房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情况、是否符合建房面积标准等条件,对满足相应条件的宅基地房屋按程序分类完成用地、规划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鼓励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需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翻新、装修、改造的,应符合建设、消防等安全要求,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风貌等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对于原规划许可手续齐全、不增加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原有建筑改造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面积的50%抵扣留用地指标,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无留用地指标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行政村范围内有留用地指标预支空间的,可以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

  六、有序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点状用地。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以实施点状供地。点状供地前应当依法取得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允许对点状供地预留规划弹性空间,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以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规划审批完成后更新空间规划数据库。点状供地可以根据“农业+”多业态发展要求、土地估价结果和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年限比值等,综合确定点状供地出让底价,最低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相应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七、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是指以农业(含林业)为依托,通过高新技术对农业产业的渗透、三次产业间的联动与延伸、体制机制的创新等多种方式,将资金、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进行跨产业集约化配置,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休闲农业及其他服务业有机整合,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协同发展的项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事项,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可以将项目投资、产值、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周边农户等准入条件以及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作为供地条件。对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农产品分拣、初加工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单个项目可以同时流转一定面积的农村承包土地,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面积按项目整体用地面积的1%以内控制,最多不超过30亩,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1,拟供应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有关用途的最高年限的前提下,可以与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年限保持一致。属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确定。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八、支持部分情形免于办理用地手续。按照下列规定条件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

  (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但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且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宽度小于8米、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农村道路,按农用地管理。

  (二)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按原地类管理。

  (三)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中部分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自驾车营区、旅居车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休闲娱乐区等功能区除外),在不改变未利用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四)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未利用地,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光伏方阵用地以及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

  (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九、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实施,推动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农房建设应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点。以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为支撑,推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矿产资源开发;鼓励矿山企业聘用当地村民就业,增加村集体组织和村民收入,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推进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腾退,保障采矿项目新增用地需求。

  十、建立健全“百千万工程”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制度。完善“百千万工程”规划用地计划管理,定期向市“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各专班、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收集“百千万工程”项目的规划和用地需求,指导各区分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主动对接企业和基层,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组织会议会商研究解决。健全常态化规范化沟通服务的长效机制,在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驻市、区两级政务中心窗口分别开设惠企利民专窗、热线和信箱,定期提供“百千万工程”规划用地交流和咨询服务。同时,企业和公众有关“百千万工程”规划用地问题和诉求,可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的互动交流栏目下设的惠企利民信箱进行提交,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及时整理研究反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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