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详细规划专项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委政法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各类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我局会同相关单位对详细规划阶段开展的专项评估事项再次进行了统筹梳理,针对加强详细规划专项评估管理工作提出了优化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增详细规划专项评估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提出须在详细规划阶段开展专项评估外,原则上不再新增专项评估事项。市相关部门提出确需在详细规划阶段新增专项评估事项的,应对设立该专项评估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深入论证,在充分听取“两代表一委员”、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市场主体、基层群众等各方意见,并书面征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策后实施。
二、多路径提供技术支撑,减少现有评估事项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详细规划编制阶段须核查广州市地质灾害易发性分区,衔接好《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等文件,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征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有关对应措施涉及空间管控内容的应一并纳入详细规划。
(二)工业产业区块核查与调整。详细规划编制阶段须核查工业产业区块情况,涉及调整工业产业区块的,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8号),可以单独编制工业产业区块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批,也可以作为专章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三)市政基础设施专章。详细规划编制应加强与相关市政专项规划、行业标准的衔接,对竖向、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消防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方面的内容按照详细规划的技术深度和要求进行编制,对市政设施容量进行预测和承载力分析,明确市政基础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规模、用地界址等,作为专章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上述三个事项不再列为详细规划专项评估事项。
三、加强重大项目决策把关,衔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各类涉及拆迁安置的城市更新项目,资源开发利用的园区、片区开发项目及其他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垃圾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厂、医院、养老院及其他邻避设施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项目,应当在开展前期工作、开展项目位置选位(选线或选点)、编制或调整专项规划、启动项目立项等阶段即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项目在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可行性,评估结论作为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调整的依据。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编制、规划审查、征询意见公示等阶段发现涉及社会稳定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区委政法委(平安办)、属地政府、申请单位反映相关情况。
四、优化保留事项的评估要求,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一)环境影响评价。五年内已依法按程序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规划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仅属于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或技术修正的,可延用已有评价成果。规划管理单元或片区进行规划调整时,调整区域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如调整所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或仅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或属于正向影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可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仅分析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划的相符性。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在单元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已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地块详细规划不突破单元详细规划层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管控要求的,无需重复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规划调整内容不涉及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法定保护对象的,经现场调查未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等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如实填写历史文化保护对象核查表,在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报告中重点阐述现场调查情况。
(三)交通影响评估。前期所处规划单元或片区已编制专项规划或已开展评估,调整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对单元或片区影响较小或属于正向影响的,且符合既有规划要求的,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延用已有评估结论,仅在成果中提供专项主要结论和必要的分析说明。对属于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情形,或属于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情形且不增加建设量、不减少交通设施的,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单独开展评估,仅在规划成果中提供专项主要结论和必要的分析说明。
(四)城市树木保护专章。储备用地详细规划调整项目,可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属地区政府承诺在用地出让前完成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评估工作,并将相关保护要求纳入“用地清单”。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应对项目范围的在册古树名木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成果中落实相关保护要求。
(五)海绵城市(洪涝安全)评估。单一地块涉及内部指标申请调整或修正详细规划的,不再单独开展海绵城市(洪涝安全)评估。如所属片区前期已开展海绵城市(洪涝安全)评估的,可参照评估结论执行;如所属片区前期未开展海绵城市(洪涝安全)评估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征询水务部门意见,区水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该地块的海绵城市(洪涝安全)建设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对于现状大部分已建成的片区,仅对规划管理单元内的部分地块的指标进行统筹优化,且属于对洪涝安全影响较小或属于正向影响的,相关要求按照前文执行。
优化后上述评估事项的实施指引详见本通知附件。
五、加强评估工作管理,严控专项评估成本
(一)加强指导服务。各评估事项主管部门要主动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做好对基层和企业的服务工作。市、区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把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开展的专项评估事项,最大限度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降低专项评估成本,凡可以免于开展或简化评估,或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代替解决的情形,按照“能免尽免,能简尽简,能代尽代”的思路办理。
(二)加强审查落实。各评估事项的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实施对评估结论的审查、审定工作,除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委托第三方审查外,不得要求申请单位向第三方送审。审查过程中须召开有关评审会、论证会的,应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不得要求申请单位代为组织,代为指定参会专家,代为支付相关会议费用。审查结论应当清晰准确,明确反馈同意、附修改意见的同意、不同意,并附原因与修改意见。
(三)加强协调督导。各区、相关单位、市场主体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反馈,也可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做好意见收集和研判工作,会同各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及时对详细规划专项评估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优化完善。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印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详细规划阶段专项评估联动机制的通知》及所附的旧版《广州市详细规划专项评估指引》不再施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