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进行时
目前,广州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均已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多年来,该制度在采购方式、赔偿责任认定、承保方式、保险追溯期等方面持续完善,助力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优化。
早在2012年,广州就创设了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责任险制度。早期,广州尝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后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在符合采购规定情形下,广州灵活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种采购方式择优选取保险公司。随着保险方案渐趋完善稳定,结合市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财政预算、业务开展等实际情况,保险合同采取一年一签、二年一签、三年一签等形式签订,逐步建立相对成熟的不动产登记责任险制度。
同时,广州不断完善责任认定依据,扩大保障范围,从早期“以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确定的金额为准”,扩展为“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和解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决定书等确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生效法律文书、行政决定书,将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纳入保险范围。
在我国,行政行为最长起诉期限是20年,因此采用何种承保方式对于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是很重要的。责任保险有“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两种主要承保方式。广州在建立登记责任险初期,采取“期内发生式”承保方式,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才构成保险事故,否则不予赔偿。后经过谈判争取,承保方式改为“期内索赔式”,即不论造成事故的行为在何时发生,只要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有效索赔即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承保方式的改进,更好地保障了不动产权利人及登记机构的利益。
追溯期承担的责任是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且追溯期每增加一年,风险都会随之增大,保费也相应提高,因此保险公司不主张追溯期过长。然而,站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角度,追溯期过短,达不到投保目的,延长追溯期才可以降低陈年旧案带来的行政赔偿风险。综合考虑不动产登记工作特点、投保作用和保费,同时参考广州其他职业责任保险追溯期的实践情况,广州不动产登记责任险建立初期,保险追溯期以5年为限,经过多年协商,保险追溯期限调整为20年,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
广州现行登记责任保险制度中,一般由保险合同约定,属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为避免事故影响或损失的扩大,由保险人向受害人首先赔偿相关款项。同时,即使涉及连带责任行为,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在协商一致情况下,也可以先行赔偿给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及相关利益人,再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这有利于减少被保险人面临行政复议、诉讼等重大纠纷的风险,降低事故的影响,也有利于受害人更快获得赔偿,从而全面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
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初期,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职业责任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有限,经过接洽只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广州不动产登记责任险,保费、免赔额等保险条款的谈判空间较小,保险保障力度有限。后来,随着职业责任险市场发展,愿意参与承保不动产登记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增多。经多年谈判协商,保费下降五成以上,保险方案不断优化。其中,免赔额从最初设定为每次事故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优化调整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8%,最终实现免赔额为0元。
经过多年实践检验,广州将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上升至立法层面。2022年3月开始施行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投保不动产登记责任险,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等多种民事法律关系且处于房地产开发末端,与前期土地供应、规划建设、房产交易等环节密切关联,实务案件情况复杂、问题多样。广州各级登记机构普遍推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有效保障了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降低了不动产登记风险。
(作者单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