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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发布日期:2020-08-11来源: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处

【音频解读】《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说明

  2017年8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1号,下称“11号文”),作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指导文件,有效疏解了村民建房渠道,实施近两年来,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梳理数量成倍增长。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清理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部署,随着证明事项清理和我市机构改革工作的推进,11号文部分规定与新的情况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证明事项需清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对原11号文中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自查和梳理,大部分均属于需保留的情形,但对于第二十一条涉及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本着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需纳入清理范围。

  为了衔接国家政策法规,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我市重新修订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于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延期不需再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改为申请人只需提供文证编号,通过政府内部共享获取,加大信息共享力度。

  二是与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不对应。2019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穗字〔2019〕1号),组建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原11号文的相关表述与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不对应。

  为了衔接好机构改革工作,《通知》根据新的机构改革部门职责修改了国土规划、环保、农业、城管等部门的名称表述。

  三是删除11号文中已失效的文件依据。《通知》第二条中所引用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15〕15号)已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失效,第十条中所引用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已于2018年6月19日到期失效,故将其删除。

  二、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结合广州市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际,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申请条件、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批后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村民申请建设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进行了规范,分为七章,共3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基本原则和审批期限、有关费用规定;

  第二章: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主要阐述鼓励村成片报批建设用地,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指导实施;

  第三章:村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阐述村民在进行规划报建及镇街进行许可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明确许可的变更、延期与撤回程序;

  第五章:批后管理,主要阐述村民建房许可后涉及的巡查、规划核实、违法建设查处等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阐述委托镇街发证的责任划分和监管职责;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各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指导辖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明确文件有效期。

  三、解读路径和时间

  《通知》印发后,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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