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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解读

文章发布日期:2021-12-28来源:政策法规处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为方便理解,形成表格版和文字版两种形式印发。

  一、《免罚清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为落实市政府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在市司法局指导下,制定了《免罚清单》。

  (二)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免罚清单》的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所列免处罚事项的轻微情节或者轻微后果情形是结合业务工作和执法实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具体细化。根据事项的具体特点,《免罚清单》划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计3项。二是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计3项。三是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计13项。

  其他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

  三、有关要求

  开展柔性执法,实施免处罚并不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质,也不意味着将违法行为“合法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对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依法不予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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