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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 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规划用地 政策措施(试行)》的解读材料

文章发布日期:2019-12-18来源:本网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规划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19〕70号)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指示,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要求,探索我市乡村振兴的空间规划和土地管理新模式、新路径,强化乡村振兴的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以农地制度创新推进乡村振兴,制定该政策。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 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与农业农村相关规划有机衔接。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

在三条控制线外划分农业农村发展区和生态控制区,合理确定农业农村发展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乡村发展空间,统筹安排乡村的生产、生活、生态用地。

二、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

加快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实施。

明确城中村、城边村、远郊村发展要求,并按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进行分类。

以一个或几个村为单元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实现规划有机融合。

体现乡村特色、落实一村一策,落实土地集约节约和高质量发展要求。

坚持村民主体地位,让村民参与规划编制各个环节,保障村民的权利。

应主动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指导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生产基地建设选址。

三、优先保障乡村用地需求

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产业融合发展、农民住房等项目用好省级用地指标。

涉农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市专项安排不少于1000亩指标用于乡村振兴,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给具体项目使用并负责督促各区上报用地材料。

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振兴建设用地报批的服务。

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四、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全面开展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都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可以"房地一体"同时登记。

加快完成广州市农村地籍调查检查验收工作,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零星国有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等状况。

五、妥善处置农村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继续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分类处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已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可持土地使用权及符合乡村规划和建房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登记的权利主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六、盘活存量房地资源

全面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办农业企业。

探索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

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拆旧建新,用以建设民宿,发展乡村旅游。

推进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将牲畜定点屠宰场整合压减后纳入村级工业园建设范畴。

深入开展旧村庄改造,按规定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七、规范农房建设管理

各区制定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指引或实施细则,推进带方案审批和按图施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房给予测绘、设计和建筑风貌补助。

在符合控制要求和满足乡村景观的前提下,集中建设的农民住房以及公服设施可适当提高建筑高度,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

实施乡村规划师制度,建立乡村振兴规划土地智力支撑平台,形成乡村规划师咨询服务支撑团队。区、镇可以从规划土地智力支撑平台中选聘乡村规划师,定点负责乡村振兴的规划、设计和政策咨询。

八、优化乡村用地分类

按农用地管理:乡村旅游项目中生态景观和栈道用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宽度小于8米的农村道路用地,以及服务于农村且建成后恢复为农用地的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通过"点状"规划和用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

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

鼓励农村医疗室、老年活动室和便民点、健身点等与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错峰开放,复合利用。

九、探索集体土地整备利用

可成立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或建立集体土地整备组织,通过托管方式,对农村集体存量土地进行整合和前期整理开发,统一招商。

托管是指将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委托给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或公司组织)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对土地开发行为进行监督,并与委托方分享土地收益的行为。

委托方应与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或公司组织)共同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托管方案,明确宗地基本信息、托管对象、托管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

十、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

简化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15亩以下的设施农用地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代替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

镇(街道)在签订用地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区备案,区应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备案。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可视为已同意备案。

十一、支持农村各类业态用地需求

支持通过土地流转推进规模经营,因地制宜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归并地块,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发展现代农业。

各区在编制和实施功能片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或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

对于零散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项目,如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等,可按程序、分批打包申请预留建设用地规模。

十二、优化乡村规划用地程序

已编制村规但未编制控规的区域,可依据村规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划依据。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单体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房间数少于14个的乡村民宿可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历史建筑因改变使用用途和增加面积的,可依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等直接办理改建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已淹没但仍在原河道范围内的土地,服务于农业农村的在册水利工程,进行原址重建、改建的,无需办理用地手续。

在林地(林区)范围内,开展林分改造、营造林、防火通道、林区道路建设,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用地手续,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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