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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关于《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来源:交通处市政处 发布时间:2023-02-28 10:49:5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部门规范性文件修订要求,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9日,共计30日,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对《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共收到10条反馈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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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巴阿巴小魔仙

第七条中“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并且不含住宅类功能的建筑物”指向疑有歧义,建议明确是“并且全部功能不含住宅的建筑物”还是“并且次要功能不含住宅的建筑物”,结合常理推断征求意见稿所指疑为前者。
常理而言,因职住时空错位产生的泊位空置是该条款产生效益的最大来源。如指代前者,即该条款排除含住宅功能的项目,则其以泊位共享手段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减小重复建设的初衷及产生的社会效益恐大打折扣。
在此建议,第七条该款不排除住宅项目,并通过研究典型范例(如住宅与其所配公建、M0用地各混合功能)形成推荐的折算比例,使规定更具实用性。

部分采纳

1、采纳。将“并且不含住宅类功能的建筑物”修改为“并且全部不含住宅类功能的建筑物”。
2、不采纳。本规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的要求,对于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同一建筑物,不对住宅功能的配建指标提出折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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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生

领导们好,《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十五条住宅类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的,应该严格控制设置比例并不宜大于10%;非住宅类建筑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比例不宜大于60%。是否较不合适,这样会增加开发商用地建设成本和影响到机械停车设备厂家的在广州市的营商环境。现在从国家层面到广州市地方层面都在鼓励建设机械停车设备,也出台了很多激励政策,如《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五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县城城镇化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等都是鼓励促进停车合理配比及停车行业的发展,建议综合考虑一下地产行业的用地成本增加和机械停车设备行业在广州市的营商环境和发展。

解释说明

1、我局通过多次实地调研、走访调查发现,住宅类项目机械式停车位实际使用情况不容乐观,机械式泊位在居住小区使用困难,频繁引发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带来诸多不便;机械式泊位目前主要在非住宅类建筑上使用较多。

2、国内多数城市对住宅类与非住宅类机械式停车泊位区别对待,南京市规定“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应采用自走式”;上海市规定“新建商品住宅配建停车库(场)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应严格控制设置比例并不宜大于1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库(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60%;改建项目配建停车库(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80%”;杭州市规定“各类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其中住宅类建筑工程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实施细则》规定的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3、综上,1)针对住宅类建筑本次规定综合考虑市民诉求、实际使用、座谈会意见、部门意见以及其他城市做法,建议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机械泊位比例不大于10%。2)针对非住宅类建筑,本次规定综合考虑国家省市相关文件鼓励“停车市场运作,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等要求,非住宅类建筑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比例不宜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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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龙

关于100%建设或者预留停车位需要注意当地块太小,有地下4-5层地下室时,可能会不符合消防管理要求。

采纳

修改相关表述。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及其充电设施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用电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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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龙

目前住宅项目配建的政府统筹性房源不知道属性是商品房?还是公共租赁住房?还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议一并明确。

解释说明

根据《广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及人才住房等,具体住房属性土地出让阶段明示要求建设单位配建哪类政策性住房,出让阶段没有明确的,移交以后由接收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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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议多建设立体停车场

采纳

我局积极支持推进立体停车场建设,下一步加快推进《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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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热心市民连女士

请问该规范何时起正式实施,旧规新规实施界面如何划分?

解释说明

2018版《指标规定》自2018年7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指标规定》修订预计将于2023年7月印发实施。《指标规定》修订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仍然有效的,有关停车配建指标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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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州小将

政府对于机动车位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有个情况,机械车位在公共项目挺好,如果放在居住小区是个累赘,开发商为了减少车库面积压缩成本,用机械车位来代替普通车位来应付政策,带来诸多不便。希望政府禁止在居住小区建设机械车位。对开发商来说,于法理上,是合法的;但对小区的业主来说,机械车位真的是没法使用,有些小区做了大量的机械车位导致普通车位与业主户数的比例都没达到1:1,停车困难,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冲突不断。希望政府禁止在居住小区配建机械车位,在源头上解决开发商与业主的车位不足纠纷问题。

解释说明

关于住宅类建筑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结合座谈会、部门意见等情况,本规定明确提出住宅类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同时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提出的“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规定住宅类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机械泊位比例不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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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委曹志伟工作室/天河区政协委员潘东平

对贵单位近日印发的《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关于“访客车位”的规定,建议人认为应予删除,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规定违反《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中关于“建筑区划内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规定

《民法典》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

小区配套车库属于专用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不同,其服务范围基本限于本区域业主。国家级法律和省级法规均明确建筑区划内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征求意见稿中却要求设置专门的访客(非业主)车位,违反上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3条 “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我们认为应予删除。

二、访客车位实践中难以落实,车位紧张则易被业主占用,车位充足则访客自然可以停车,没有必要专门设置访客车位

征求意见稿试图按服务对象区分不同的车位类型,但落实到执行层面,很难实现精准对号。若小区内停车位紧张,访客车位根本不可能拒绝业主停放,不能实现服务于访客的初衷;若小区内停车位充裕,则访客自然也有车位可以暂时停放(符合省条例要求的短租要求)。

三、建议区分办公、商业、住宅等不同使用性质,对访客车位做出不同规定。对住宅小区的访客车位设置适当放宽

办公、商业的车位使用人本就不固定,开发商、物业管理方为提升物业品质一般会预留足够的车位供来访人员、顾客使用。办公、商业业主对于车位购买意愿较低,大部分项目在投入使用多年后车位产权仍属于开发商,无必要专门区分“业主车位”“访客车位”。

但住宅区划内业主停车需求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访客停车属于少数例外情况,为了少数例外的需求,专门增设3%-5%的访客车位,是对本小区有限资源的浪费,客观上可能导致小区绿化减少、小区路面人车混行增大安全隐患、提高开发成本。对于住宅小区可以不强制设置访客车位,条件允许的小区可以适当安排少量露天访客车位。

综上,强制配置访客车位有违上位法,行政管理效果也大大存疑,建议整体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关于“访客车位”的规定。

进一步论证研究

结合座谈调研和实施情况论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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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众

《指标》中建设项目或建筑物类型未含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变电站、供水加压泵站、污水转输提升、环卫设施、防洪排涝、邮电设施等),根据现有城市运行维护现状,部分设施有条件开放部分空间作为公共空间,停车泊位是最好的体现。
为缓解城市停车难、市政设施邻避问题,宜进一步研究上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否需设定停车配建指标,面向公众开放泊位及不开放泊位的比例为何,是否需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此增强《指标》的全面性。

解释说明

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按照内部建筑的具体建筑类型进行配置,如办公楼可按“行政办公”等类型进行配置。鼓励和支持停车泊位开放共享,提高停车泊位利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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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珠江实业

附件1的第8页附表,其中“住宅类(商品房、自建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机动车一类区指标建议将1.0~1.2改为≥0.8,非机动车指标建议将≥1.0改为≥0.5。

不采纳

一类区为停车泊位供给较缺乏、停车矛盾较大的区域,通过对2018版《指标规定》进行评估,住宅类(商品房、自建住房)的停车配建指标与其实际停车需求较为适应,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规定要“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因此,本次调整的一类区住宅类(商品房、自建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延续2018版指标A区数值,保障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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