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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如何界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5-01 18:08:1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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