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它组织委托代理人代办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在登记机构备案且与授权委托人一致的免予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境内企业法人、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3)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4)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港澳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免予提交)。外国组织提交的组织身份证明,应当在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如是外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内公证的中文译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并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章;台湾地区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者注册证,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