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的市、区资金如何分配?
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实施方案》(穗规划资源字〔2020〕18号)的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因自然因素引发威胁100人以下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属地区政府自行筹措解决搬迁治理经费;威胁100人以上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市、区按财政体制专项资金比例分担治理资金。市级财政资金与各区财政资金比例是: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的比例是5:5;花都区、番禺区的比例是4:6;从化区、增城区的比例分别是8:2,6:4;黄埔区、南沙区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费由两区自筹资金解决,市本级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