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9〕3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含深圳市):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所在市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级以上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本标准。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四、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本通知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本通知施行后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第二年起执行新标准。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省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七、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国家要求、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7日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现将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明确如下:
一、海域等别调整
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我省海域等别调整如下:
海域等别
一等:
广州市(黄埔区 番禺区 南沙区 增城区)
二等:
东莞市 汕头市(龙湖区 金平区 潮阳区) 中山市 珠海市(香洲区 斗门区 金湾区)
三等:
汕头市(濠江区 潮南区 澄海区) 江门市新会区 湛江市(赤坎区 霞山区 坡头区 麻章区) 茂名市电白区 惠州市惠阳区 惠东县
四等:
南澳县 台山市 恩平市 汕尾市城区 阳江市江城区
五等:
遂溪县 徐闻县 廉江市 雷州市 吴川市 海丰县 陆丰市 阳东县 阳西县 饶平县 揭阳市榕城区 惠来县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三、用海方式界定
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用海方式界定如下:
用海方式界定
附件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备注:
1.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2)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的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养殖用海标准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征收标准征收;5)深圳市(计划单列市)的海域试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2.开放式养殖用海:1)滩涂、底播养殖以实际养殖面积计征;2)筏式、桩架式养殖以占用海域的面积计征;3)网箱养殖以确权用海面积计征,征收标准已按666/120=5.55的倍数进行换算,计征时无需再换算。
3.实行海域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参考底价不得低于上述标准,成交价上不封顶。
4.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