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资源管理

资源管理

闲置土地知识问答

来源:开发利用处 发布时间:2022-09-05 10:10:2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1. 什么是闲置土地,其判定标准是什么?

  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五条,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

  2.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怎么办?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3. 什么情况下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4.闲置土地调查内容是什么?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5.主管部门调查闲置土地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6.哪些情形属于受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影响造成动工延迟?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有下列情形: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7.国有建设用地动工开发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十条,建设用地动工开发的判断标准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8.闲置土地认定中投资额的判断标准?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十条,其中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含义为: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9.《闲置土地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0.企业影响闲置土地有哪些处置方式?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11.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需要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吗?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12.什么情况下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13.用地单位对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用地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如何处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有哪些利用方式?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