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十问答
一、临时用地的含义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审批的必要性
地质勘查和建设城际轨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可避免的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为保障地质勘查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需开展临时用地审批。
三、申请主体有什么要求
临时使用土地由临时用地单位提出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应与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考古、文物保护的主体单位一致。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项目主体单位承诺作为土地复垦履约担保人的,可由施工单位作为临时用地单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四、临时用地选址有哪些要求
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并科学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充分考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域等敏感区域。
除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或者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以外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等主体的临时用地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同时,临时用地选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避免产生安全隐患和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
对于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把关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将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合理性、必要性论证,以及是否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是否不降低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有关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
五、制梁场、拌合站等用途临时用地选址有哪些特殊要求
制梁场、拌合站等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降低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
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临时用地,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
六、占用不同地类的复垦有什么要求
七、对土地复垦工作有什么要求
临时用地单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的土地复垦技术路线和方法,合理测算土地复垦费用,明确土地复垦的计划、时间以及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八、如何归还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的,临时用地单位将土地及时归还原土地使用者,土地归还双方办理移交确认手续并出具凭证后,土地不再按照临时用地管理。
九、超期未复垦的如何处置
对在广州市范围内超出一年复垦期未完成复垦面积达到应复垦面积20%以上,函告后仍无明显进展的用地单位,列入广州市临时用地重点监控名单,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在广州市范围内暂停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
十、临时用地批后如何监管
1.对超出批准内容(如位置、面积、用途等)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向用地单位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对超出复垦期未完成复垦的,行政机关向用地单位作出《责令限期复垦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垦验收。
3.对责令限期复垦到期后,用地单位仍未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行政机关向用地单位作出《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通知书》,责令用地单位限期缴纳土地复垦费。未按期缴纳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土地复垦协议,从土地复垦费预存账户或者担保银行直接划转费用。没有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或者预存费用不足的,行政机关依法向用地单位追缴。土地复垦方案没有明确数额或者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并审查确定,测算费用一并计入土地复垦费。
4.对临时用地复垦期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逾期拒不归还土地的,行政机关需作出《责令交还土地通知书》,责令用地单位限期交还土地。
5.用地单位涉嫌超出批准内容临时使用土地、违反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及拒不归还土地等的,行政机关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