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全流程要素保障相关政策要点
(转载自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优化营商环境'获取经营场所'专题一问一答”,网址为
https://www.mnr.gov.cn/zt/zh/yshjpjdj/ywyd/202412/t20241209_2878060.html)
一、空间规划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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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19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5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0号) | 存量有机更新。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城市更新成为国土空间全域范围内持续完善功能、优化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激发经济社会活力的空间治理活动,是亟需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加强规划与土地政策衔接、统一和规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领域。 低效用地再开发。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为前提,探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进入土地二级市场,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 |
二、耕地保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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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2.《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面 1.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 2.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5)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3.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个别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 耕地占补平衡方面 重大建设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三、用途管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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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558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 | 1.自然资源部门提前介入项目前期,不断提升工作质效。联合6部门印发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文件,充分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提前参与项目选址选线,同时深化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实施管理,推动项目前期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2.简化预审审查,缩减审批时长推动立项提速。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申请总面积超出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不再重新预审;明确了5类不需要预审和3类减少预审审查材料的情形。 3.持续优化先行用地政策,支持重大项目及早开工建设。适度扩大先行用地项目范围,除以往允许的国家重大项目外,新增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项目。适度放宽先行用地比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取消此前30%的比例限制、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按照不超过预审规模的30%进行控制。 4.优化建设用地组卷报批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明确项目分期分段报批规则,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批复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根据组卷进度,以市或县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县为单位报批),成熟一段报批一段,凡是符合要求的可以先报批、先开工。明确“三改”(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四电”(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水利工程中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河流)水面用地的报批方式,设置好“路标”,聚焦式、差异化解决能不能报批、怎么报批的问题。明确调整用地规则,细化可以调整用地的情形,简化调整用地的手续,有效解决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批建不一致问题。 |
四、土地供应和出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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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土地供应等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严禁违法以所有制形式、经营者所在地、股权结构、商品或服务品牌等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将“标准地”出让明确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要求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5.《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提出,按照供地即开工的原则,支持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鼓励各地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6.《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明确,推进工业用地由出让为主向出让、租赁并重转变,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体系,进一步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降低用地成本,稳定企业预期,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7.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0273号)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应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切实落实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上地开发、利用、经营。 2.要建立土地供应等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严禁违法以所有制形式、经营者所在地、股权结构、商品或服务品牌等设定竞买人资格条件。 3.按照供地即开工的原则,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鼓励各地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4.推动工业用地供应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 |
五、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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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明确“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第五条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第六条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第七条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 |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2. 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3.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
六、不动产登记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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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 | 1.要求各地登记机构主动向前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通过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在项目供地阶段实现“交地即交证”,在土地转让阶段实现“成交即交证”,在项目竣工阶段实现首次登记“竣工即交证”和商品房分户“交房即交证”。 2.有抵押融资需求的,根据经营主体在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需求和不动产不同物理形态,打通纯土地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和房地产抵押,合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变更等,实现“抵押即交证”,打造一流登记财产营商环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 | 2019年底前,流程精简优化到位,不动产登记数据和相关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通过共享获取,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不动产登记数据完善,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全部共享到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 | 1.加快建立集成统一的网上“一窗受理”平台。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与税收征管等系统无缝衔接,实现一次受理、自动分发、并行办理、依法衔接、一网通办,杜绝“进多站、跑多网”。 2.大力推进网上受理审核。利用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等网上受理审核。 3.加强登记纳税衔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纳税有机衔接。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涉及的相关税收等全部作为“一件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
《深化长三角区域不动产登记一体化“跨省通办”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02号) | 1.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化信息化支撑。强化信息实时共享,依托全国和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枢纽功能,国家、省、市、县上下联动,加快实现身份、营业执照、婚姻、出生、社保、税收等登记所需各类信息获电子证照共享,支撑“全程网办”零材料。 2.梯次推进“全程网办”,逐步实现全地域全类型全覆盖。完善办事指南,集成线上入口,重点城市、地市和县市梯次推出“全程网办”服务。 3.强化远程服务。设置远程虚拟终端,依托“一网通办”远程虚拟窗口,积极推动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业务向远程虚拟窗口延伸,分批次适时置入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的相关服务,拓展丰富服务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