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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25 14:43:1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一、文件背景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确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试点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将“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纳入改革事项清单之一,明确“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2022年1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22]1号),亦明确上述改革事项。2022年8月,不动产继承登记开始试行告知承诺制。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长期是营商环境改革重点内容,我市作为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试点城市,推行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是我市落实国务院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为确实因历史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办理继承登记提供了出路,提高登记效率、切实解决登记实践难题,是健全便民利民政务服务网络、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的重要体现。

  为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更好地落实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从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继承登记难题的角度出发,聚焦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结合试行效果及群众需求,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进一步完善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父母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申请人主张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相关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往往会出现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的情况。

  为解决群众实际困难,《通知》规定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有: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80周岁,但被继承人父母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百岁;

  3.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进一步完善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首先,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判断对房屋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但申请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并非统一样式,表述内容等千差万别,还存在部分档案记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部分无法直接证明亲属关系。《通知》规定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有: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其次,部分户籍资料、人事档案材料仅能反映被继承人与其中一位子女的关系,但无法证明被继承人是否生育其他子女,难以判断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且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前,相关部门并不出具《独生子女证》等材料,因历史政策背景导致确实难以取得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通知》规定计划生育政策实施(1982年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政策写入宪法)以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生父母和养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孤儿一般无法知悉或获取生父母的材料,《通知》规定申请人提供福利院等材料证明被继承人为孤儿,但无法提供与生父母的关系证明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为符合条件的办事群众提供了便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继承登记取证难问题,让群众在实际案件中感受到不动产继承登记办理便利度,切实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闭环监管。

  大力推进实施告知承诺制,建立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落实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核查申请人承诺履行情况,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提高信用监管成效。

  事前-核查信用状况: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申请人公共信用数据,对存在行政处罚、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等情形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受理和办理,对失信人员形成有效约束。

  事中-规范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全部申请人进行询问,明确承诺内容、虚假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等,对登记申请事项、《告知承诺书》等内容进行合理审慎审查。

  事后-抽查核实,归集报送信用承诺信息:一是定期抽查核实履约情况,公开失信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核准登记后每季度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人骗取登记行为一经确认,相关信息将会被立即录入信用信息,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二是发现违反承诺情况,依法予以更正,并追究法律责任。对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登记的,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予以更正。申请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联合惩戒。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继承登记的,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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