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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25 14:43:0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22〕1号)的部署要求,推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前期试行情况,现就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材料

  1.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

  (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条件

  1.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相关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80周岁,但相关材料可推算被继承人父母岁数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百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3)1982年12月4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写入宪法以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明;

  (4)申请人提供福利院等材料证明被继承人为孤儿,但无法提供与生父母的关系证明。

  3.对“穷尽取证途径”的说明

  (1)关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民政(殡葬)部门、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档地等申请获取相关材料,可认定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

  (2)关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档地等申请获取相关材料,可认定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行政处罚信息,在信息归集部门归集公示其信息之日起三年内,相关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前;

  2.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被认定为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信用承诺信息的,自信息归集部门确认并记录其信息之日起两年内,相关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前;

  3.申请人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等情形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二、信用管理措施

  (一)信用信息归集报送

  不动产登记机构每季度对申请人的承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相关信用承诺信息归集报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广州”网站公示。

  (二)失信惩戒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继承登记,违反其作出的承诺的,视情况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1.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2.申请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三、风险防范

  (一)登记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公证机构调查优势,委托公证机构对告知承诺制适用案件开展公证调查,并结合公证机构调查意见作出是否办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构可以投保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降低行政风险。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附件:1.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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