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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开发利用处 发布时间:2023-04-01 14:36:23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政策法规新要求、促进节约集约用地,2018年4月1日印发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下称原《实施意见》)已完成到期修订,此次修订后有效期为5年。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目的和必要性

  (一)《实施意见》需要衔接部分新的上位法规定。

  原《实施意见》自颁布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市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计划、土地储备、土地供应、供后监管、农村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广州市的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但自2018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相继颁布实施,《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需要与上位规定衔接。

  (二)《实施意见》需要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一是需要落实国家关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售并举的住房供应制度等新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分类施策,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精准度。

  二是需要结合疫情等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冲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立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进一步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在保供应、补短板、优结构、降成本、促转型等方面提供有效政策工具支撑,促进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需要落实国家和省“放管服”管理新要求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将部分供地方案批准权委托各区政府行使。

  面对当前复杂的新形势新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实现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目标,修订《实施意见》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解读

  按照保持政策相对稳定、与上位规定保持衔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扶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房地产调控要求、助力乡村振兴方面、提高行政效能的思路,开展《实施意见》的修订工作,共分四章59条。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一)体例方面,将主要内容聚焦于土地供应、供后监管、乡村振兴用地三个方面,删除了耕地保护、规划计划管控、土地储备、临时用地、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部分内容。相应将文件标题修改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二)与上位规定衔接方面,一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要求,增加“净地”管理和供应规模控制的具体要求。二是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要求,对产业用地实行分类保障、差别化管理,其中,对于市场充分竞争类产业项目实行限地价、竞贡献公开出让、不得设置除产业类型以外的其他竞买资格要求,以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公平配置。三是落实国家关于“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房地产调控新要求,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优化租赁住宅项目用地供应方式。四是进一步强化供后监管,完善土地供应文件条款和规范分割转让要求,加强对工业用地的精准闭环监管;并加强租赁住宅用地监管,将有关不得分割处分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文件并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

  (三)优化产业用地配置、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一是鼓励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向市或者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具有产业保障房建设职能的机构供应工业用地,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引导中小微企业入驻、实行以房精准招商。二是大力扶持邮政设施、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和旅游、文化等产业发展,该类用地出让起始价可按照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和项目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综合拟定。

  (四)助力乡村振兴用地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村集体使用土地的供地方式,对使用国有土地落实有留用地指标的,按无偿返拨方式办理供地,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明确留用地用途管理有关要求,可用于建设商品住宅开发以外的产业、商业、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用途;对如尚未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且不涉及改变为商品住宅用途的,可凭规划批文办理土地供应文件和使用权权属登记文件变更手续。三是允许对点状项目预留规划弹性空间,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四是明确了“点状供地”供应方式和价格,对属于经营性用地点状供地,允许将点状用地项目配套服务的项目承包经营权流转与点状项目公开出让一并组织实施、同时确定承租人和点状项目受让人;点状供地可根据“农业+”多业态发展要求、土地估价结果和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年限比值等,综合确定点状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最低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五)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便民惠民方面,一是根据市政府部署,将划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审批委托所在区政府行使审批权,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民生项目和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地审批效能。二是将花都、从化、增城、番禺、黄埔、白云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交由所在区负责,进一步提高产业用地的供应效率。三是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将司法协执过户用地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与小业主办证脱钩,实行“证缴分离”。四是下调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划拨土地综合开发费计收标准,可按申请储备用地时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基准地价的60%、以用地面积计收土地综合开发费,促成基础设施、公服设施、民生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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