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新增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以及我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现就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新建或改造的租赁住房适用本通知。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增租赁住房的市场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增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出租经营新增租赁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出租经营。
四、用于建设自持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地块所建自持租赁住房应当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其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记用途为“自持租赁住房”,载明“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五、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整体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记“不得分割、分拆销售、分拆转让及分拆抵押”。
六、新增租赁住房的经营实行市场化调节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按市场价格团租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其承租对象、租金价格和管理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新增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7号)要求。
八、新增租赁住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九、新增租赁住房出租应当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穗建规字〔2017〕18号)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十、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应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如实录入房源信息。
十一、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过一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超过月租金三倍。
十二、宣传推广及运营租赁住房项目时,不得诱导、强迫、引导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购”、“不限贷”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