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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已废止)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08-06 02:22:4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已更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使用市级和区级统筹财政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轨道交通工程暂不适用并联审批。

二、审批部门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部门职责分工

增加第(五)点“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新建、改建(含拆除重建)、扩建工程二阶段设计中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四、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入“工程建设联合审批”进行网上申报后,按要求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至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其中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受理窗口受理,使用区财政资金项目的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案件受理、流转及送达的具体流程参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穗国土规划字﹝2018﹞464号)相关规定。

五、并联审批适用原则

实行“以并联审批为原则,单独办理为例外”原则,对于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允许单独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单独办理的事项,申请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申请单独办理的理由,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绿化景观改造工程、林业工程、管线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自有用地再利用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无需办理并联审批全部事项的,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并联需要办理的事项。

此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办理并联审批部分事项的,后续审批事项原则上也应按照并联审批办理,已办理的审批事项所需申报材料免予提交,但需提供已取得的批复文件。

六、补充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穗国土规划字﹝2018﹞464号)执行。

 

附件: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docx

      2.并联审批立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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