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荔湾区十八甫南路63号、65号、65号之一产权份额的公告
位于本市荔湾区十八甫南路63号、65号、65号之一房(下称“涉案房屋”),以2017登记1039783号登记在王云甫、广州市安江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等人名下,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其中王云甫登记的权利比例为“2120/2592”,广州市安江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登记的权利比例为“269/2592”。经核实,王云甫、广州市安江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的权利比例有误,应予更正。
经查,根据2010登记6103441档案资料,该房屋原被国家经租后发还部分面积给原产权人谭德聪,谭德聪占有份额属与配偶余仲仙夫妻共同财产。谭德聪夫妇死亡后,经荔湾区人民法院(2008)荔民法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及按(2009)荔法执字第40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由谭秋凤等11人继承。继承后,谭圳东占522/2592产权,谭秋凤等4人各占269/2592产权,谭秀英占269/2592产权,郭婉明占240/2592产权,谭建平等2人各占141/2592产权,梅雪蕾占137/2592产权,梅文康占66/2592产权。
2009年5月,经公证(2009)南公证内字第16156、16157、16153、16144、16152、16148、16160、16158号《赠与合同》,王云甫受谭圳东赠与522/2592产权,谭秋凤、谭锡鸿、谭秀珠、谭锡荘等4人各赠与269/2592产权,郭婉明赠与240/2592产权,谭建平夫妇、谭洁雯夫妇各赠与141/2592产权。双方以2010登记6103441号办理赠与登记。赠与后,王云甫占2120/2592产权。
2012年8月,经公证(2012)粤广海珠第17890号《赠与合同》,广州市安江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受谭秀英赠与269/2592产权,双方以2012登记6013276号办理赠与登记。赠与后,广州市安江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占269/2592产权。
2013年11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变更(2008)荔民法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为:谭圳东占522/2592产权,谭秋凤、谭锡鸿、谭锡荘、谭秀珠、谭秀英各占258/2592产权,郭婉明占240/2592产权,谭建平、谭洁雯各占141/2592产权,梅雪蕾占159/2592产权,梅文康占99/2592产权。
根据(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较原登记的权利比例有改变的为:谭秋凤等4人每人为258/2592产权(原登记为269/2592)、梅雪蕾为159/2592产权(原登记为137/2592)、梅文康为99/2592产权(原登记为66/2592)。谭秀英为258/2592(原登记为269/2592)。因谭秋凤等4人份额已赠与至王云甫名下,故王云甫的权利比例应更正为2076/2592,因谭秀英的份额已赠与至广州市安江百货连锁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安江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的权利比例应更正为258/2592。
我局已书面通知产权人王云甫、广州市安江百货连锁有限公司限期申请办理该房屋更正登记手续。因产权人逾期未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八十一条规定,我局将依法对该房屋的错误事项予以更正,将王云甫的权利比例更正为2076/2592,将广州市安江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的权利比例更正为258/2592。
综上,根据(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及赠与登记情况,王云甫的权利比例应更正为2076/2592,广州市安江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的权利比例应更正为258/2592。
如对以上更正事项有异议,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