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华镇新华路光明巷4号302房继承登记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1号政务中心二楼。
登记字号:花房0170558。
公告期: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2月1日。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