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24登记09074943、09074938)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登记字号为:24登记09074943、09074938),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11月2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天河区东方三路29号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20—85643005
附件:宗地图
公告单位: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日